老人外出发生意外 这些法律问题要了解
商家无偿借厕给老人,最后却惹上官司,被其家属索要巨额赔偿金?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善意为他人提供便利,发生意外后商家是否应当为此善举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老人借用厕猝死
家属索赔20多万元
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70岁的黄某来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并借用店内的厕所。此后,该中心经营者马某以及店员谢某发现店内一间厕所门长时间被反锁,在拍打厕所门较长时间无人回应后,随即拨打120电话并撞开厕所门,发现黄某躺在地上,对其呼喊无回应。待医护人员到场检查,发现黄某已无生命体征。11时30分许马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警察及法医现场勘查,店内共有两间厕所,其他人上厕所时并未听见黄某所在厕所发生异响,推断黄某为猝死。
事发后,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认为该中心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3538.8元。该中心则辩称自身对黄某死亡无过错,对黄某系善意借厕,且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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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借厕且已尽义务
无需赔偿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黄某死亡,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以采纳。
同时,被告经营者和店员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在较长时间拍厕所门无人应答后立即撞开门查看情况的行为已完成认知范围内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被告系无偿向黄某出借厕所,不应对其苛求过重的保障义务。故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与黄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后原告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高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经营者出于善意出借厕所且非专业的医务人员,其已提供基础卫生条件、及时拨打120电话以及实施简单救助,可视为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宜苛求安装医疗救助设备等过高要求;另一方面,消费者猝死一般是多种因素综合导致的,与经营者是否配备医疗设施等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经营者出于善意出借厕所,过程中他人发生意外,如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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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要堵上他人求助的路
健康管理中心这种微小的善举应该得到法律的呵护,不能苛责“好意施惠”行为。
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在生活当中,“好意施惠”也成就无数的彼此关照、陌生人之间的善意,比如,开车搭同事、帮同学拿个快递、代扫邻居门前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好意同乘”的责任,如果是属于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这一基本原理也适用于其他的“好意施惠”行为中:不苛责!
事实上,“好意施惠”行为深嵌于我国社会的交往逻辑中,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人情味”。但是,有时可能发生“好心办坏事”的无心之失,有时发生了施惠方难以预料的意外,不能按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苛责施惠方,不然人人自危。 据广州日报、澎湃新闻等
老人办业务摔下楼梯索赔6.7万余元
银行要不要担责?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事情发生在2022年年底,当时七旬老人梁某在某银行营业部二楼办完业务,下楼梯时不慎踩空摔伤。经医院诊断,梁某多处骨折,经手术后仍留下了后遗症。事后回忆摔伤经过,梁某认为该营业部的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她摔伤严重。为此,她曾多次找营业部协商赔偿,均遭拒绝。于是在时隔2年后,她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7万余元。
梁某表示,银行楼梯设计存在缺陷且未设置安全提醒,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营业部辩称,梁某摔倒系因“身体不适”,与其设施无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勘查现场、查看监控视频,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梁某就诊时自述内容等认定,梁某自身身体原因及其疏忽大意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但事发楼梯为露天通道,连接营业区域与公共道路,其坡度、高度、长度等明显异于常规设计,部分扶手位置过远,难以借力,对老年人通行尤其构成安全隐患。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该营业部明知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设置醒目安全提示或安排人员引导帮扶,未能有效防范风险,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病历、医疗费等证据,法院核定梁某实际损失为4.9万余元,最终按过错责任比例判决该营业部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殊需求,定期排查隐患,提升适老化和无障碍服务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本案反映出当前部分机构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细节上的不足。同时,公众尤其是老年人,也需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友好的公共环境。 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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